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贪污犯侵占公款部分捐助学生 法院判决惹争议

时间:2009/7/4 8
 

核心提示:湖北男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13万元公款,将其中3万元用于资助贫困生。日前法院终审将其刑期减少至4年,此判决引起网友争议,网民纷纷质疑其"伪慈善"。律师郝劲松表示,不能因赃款用途否认其贪污本质。

  长江商报7月4日报道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13万元公款,并将其中的3万元用于资助贫困学生。日前,宜昌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,邓某这部分用于助学的资金不属于其侵占钱款,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。消息一出,网民纷纷质疑邓某“伪慈善”。

  建筑公司经理侵占公款被诉

  现年45岁的邓某是宜都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原总经理。据法院查明:邓某利用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,在未交纳房款的情况下,将单位价值13万的门面产权办到他人名下,实际上仍为他自己所占有。同时,邓某隐匿公司的29万工程款中,有13万多元也被其私自使用。

  2008年4月,一审判决邓某将本单位26万余元的财物据为己有,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8年,没收财产2万元。

  二审被判贪污公款23万元

 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,邓某不服提起上诉。他认为他向单位交纳了5万元的门面预付款,属于购买单位的门面。虽然他还欠公司8万元购房款,但不能认为是侵占了公司的财物。

  法院还查明,邓某在2003年以后的3年时间内,多次帮助两个贫困生家庭,并分别给予家庭助学款1.1万和2.4万元。法院认为,邓某并没有实际占有这笔捐资助学款项的3万多元,不应认定为邓某的贪污数额。2008年12月,宜都市法院二审判决邓某贪污公款23万余元,判处有期徒刑11年。

  终审认定助学款不属赃款

  随后,邓某提起上诉。宜昌市中级法院调查后认为,原审判决认为邓某侵占单位门面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。在认定邓某的侵占钱物时,法院将其两笔助学款和为公司开支的部分钱款除去后,终审认定邓某将公司财物96203元非法占有。

  2009年5月5日,中级法院判决邓某犯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,同时予以追缴邓某侵占的9万余元,发还宜都市建筑工程公司。

  郝劲松:不能因赃款用途否认其本质

  该判决一出,网络上一片争议。有的网友认为,邓某所得的赃款并非全部私吞,毕竟还行了善举,法院在判案中应从轻处罚。但也有网友强烈反对,认为法院应将3万元助学款一并认定为赃款。

  知名公益法律人士郝劲松认为,不能因为邓某将利用职务之便的部分非法所得做了善事,资助了贫困生就不认定这是赃款。“从法律的角度而言,赃款并不能因为改变了其用途,就否定了赃款的本质。”

  在郝劲松看来,邓某用少量的赃款做些善事,只是为了得到心理上的慰藉。他质疑,“法院一旦在这类审判中开了口子,将来万一遇到抢劫犯、盗窃犯将全部的非法所得捐做善事的情况,是否就以为不应追究他们的责任了呢?” (本文来源:长江商报 作者:姚德春) 尚婧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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