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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职官员该怎样复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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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1/12/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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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江西“宜黄拆迁自焚事件”中被免职的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县长苏建国已悄然复出,“邱建国将出任抚州金巢(经济开发区)管委会主任,苏建国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”。抚州市公路局工作人员证实,苏建国履新消息属实。有关邱建国复出的消息尚未得到当地官方确认。对此,很多民众表示不满。 人非圣贤,孰能无过?固执地要“一棍子打死”问题官员并不是我们提倡的,这既有悖于人性伦理,也不符合法律逻辑。而当前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》的相关规定是: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、免职处理的,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,两年内不得提拔;受到降职处理的,两年内不得提拔。 可见,无论是从人性的角度推敲,还是从法律程序的考量,容许问题官员复出应该是无可非议的。但问题是,如果这种复出没有一定限制,则问责毫无意义。因为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而言,权责从来是统一的、对等的,有权就有责,有多大的权就有多大的责。而问责作为一种责任落实措施,目的之一就在于“有什么责问什么责”,体现规则面前的平等。问责的另一个目的在于,在追究责任之外,更好地预防问题、解决问题。在各种事故发生后,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既是为了惩戒当事人的渎职或失职,也是要让更多的人从中吸取教训,引以为戒,促使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,切实为民众服务,真正对群众负责。 可事实是,在问题官员免职的这一两年里,很像是带薪休假,很难说得上是一种惩戒,更看不到多少责任的担当。而问题官员复出时,既不见权力责任的自觉,也没有任何的教训表达,就连向民众道歉、知错就改的最基本姿态都很难被发掘。从这个角度而言,问题官员要复出就必须要有限制。一是根据权责相当的原则,通过监督和制约迫使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,而不仅仅是免职了事;二是在官员复出时,公开其复出理由和程序,并征求公众意见。否则,问责的作用就微乎其微,甚至可能沦为一种官员规避责任的工具,也有损政府公信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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